2025年4月安徽省池州市财政局公开了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评审中,汪福等2名采购人代表、张永佳等5名评审专家因在评审中存在违法行为,分别被处以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分;5名评审专家还被责令退回此次专家评审费。 据先容,在“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评审中,汪福等2名采购人代表、张永佳等5名评审专家以供应商所投境内生产的电脑、服务器核心部件CPU是intel品牌非国产,供应商所投电脑、服务器即为进口产品为由作出了6家供应商投标无效的评审意见。
池州市财政局的处罚决定书指出,“对供应商投标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评审依据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进口产品的规定不符,出现评审错误,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由于采购人及时发现并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后采取纠错措施,未影响结果”。
池州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评审专家分别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分;同时,宣布5名评审专家此次评审意见无效,5人不得获取评审费,责令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退回专家评审费。 本机关经调查查明,你作为评审专家在“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项目编号:CZB32025004)”评审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项目编号:CZB32025004)”评审中以供应商所投境内生产的电脑、服务器核心部件CPU是intel品牌非国产,供应商所投电脑、服务器即为进口产品为由作出了6家供应商投标无效的评审意见。你们对供应商投标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评审依据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进口产品的规定不符,出现评审错误,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由于采购人及时发现并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后采取纠错措施,未影响结果。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询问笔录、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电子版)、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原评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你在本机关下达的《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2.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责令你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退回专家评审费。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不知道联想使用的芯片是不是需要报关,但确定的是中标人是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企业(联合体成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企业池州市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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